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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:2016-04-12 NO.: DOC160401-01

六溴环十二烷增加到欧盟POP法规

2016年3月2日,欧盟发布了法规2016/293/EU,修订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(POP)的法规850/2004/EC。此修订增加一个种新的物质六溴环十二烷至POP法规附件I中。此法规于2016年3月22日生效。

法规850/2004/EC附件I的A部分增加以下条款:

物质 CAS No EC No 关于中间用途或其他规定的豁免信息
六溴环十二烷
六溴环十二烷是指:六溴环十二烷1,2,5,6,9,10-六溴环十二烷及其主要的非对映异构体:α-六溴环十二烷;β和γ-六溴环十二烷六溴环十二烷;
25637-99-4, 3194-55-6, 134237-50-6, 134237-51-7, 134237-52-8 247-148-4, 221-695-9 1.对于此项的目的,条款4(1)(b)适用于当六溴环十二烷存在于物质、混合物、物品或是物品的阻燃部分成分中时,其浓度需等于或低于100mg/kg(0.01%重量计),除非经委员会2019年3月22重新审核。
2.六溴环十二烷的使用,无论其本身或混合物,在生产聚苯乙烯产品中,以及生产和投放六溴环十二烷产品于市场,若已被法规REACH 1907/2006/EC附录VII授权,则可以使用。
投放市场和使用的六溴环十二烷,无论其本身或混合物,按照本款规定允许延用到2019年11月26日或更早时间或REACH 1907/2006/EC法规附录VII授权指定的日期。用于建筑用途的膨胀型聚苯乙烯制品,使用含六溴环十二烷的物品可以豁免此节的规定,允许在到期日后有6个月的缓冲过度时间,物品已经使用的可继续使用。
3.在不影响第2段的情况下,投放在建筑市场上的膨胀型聚苯乙烯制品和挤塑聚苯乙烯制品,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的这类物品在2016年3月22日之前生产,应允许使用到2016年6月22 日。第6款适用于根据第2款所规定的豁免条款应是适用的。
4.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的产品在2016年3月22前已使用可继续使用和投放市场直到第6段不适用。条款4(2)第三和第四小段适用于本条款。
5.建筑用途的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的进口聚苯乙烯物品投放市场和使用,可允许至第2和第6段豁免到期日。已在使用中的这类物品可继续使用。
6.在不影响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、包装和标签规定的情况下,膨胀聚苯乙烯,根据第2段豁免,六溴环十二烷的使用,必须加标签或其他手段以便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识别。

如需获取更多咨询,请参考下面网址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6R0293&from=E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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